上海一儿媳离婚要分割房产,竟被婆婆挂上黑名单……
2019-03-28 11:24:50 法拉理
现在很多小夫妻结婚
婚房一定要写上双方的名字
尤其对于女孩子来说
这样好像多了一份保障
可是 即使房产证上写了你的名字
真的就能如你所愿吗?
看完下面这个案例
也许 你的想法就要改变一下了
一套上海房产
由婆婆首付200万
之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一年后夫妻离婚要分房
你们猜?剧情走向?
看了那么多离婚财产纠纷 小编承认还是太天真了... 其实标题已经剧透了 后续就是—— 女方被婆婆挂上黑名单 征信的那种黑名单 这个魔幻的案例 来自最近一位房产律师 分享的粉丝投稿 看过 真的被惊呆了的 啊?你问对策? 网友热烈讨论了一通 感觉基本无解 像个死循环 01 懂 法 婆 婆 的 “骚 操 作” 来看完整的事件描述 前情嘛就是开头说的 婆婆出了200万首付 夫妻共同还贷一套上海房产 但一年后两人离婚 房产处理上就出现分歧了 ▼ 女方称无意分一半房子 不过贷款部分必须解决 但受种种条件约束 女方最后选择起诉男方 要求分割房产 到这里还是挺普通的纠纷 但接下来... 让人滑跪的转折点来了 婆婆那边起诉儿子和“儿媳” 要求偿还她的200万首付 ▼ 婆婆的官司胜诉后 又在第一时间申请了 只对前儿媳的强制执行 ▼ 现在的情况就是 女方整个处境被套牢 ▼ 再简洁点概括一下 就是这样一回事 就是现在女方需要还婆婆一百万,那房子就是共同财产,可以平分房产,女方可以分两百万。男方如果想继续保留这套房子,必须给女方两百万。 但是女方目前拿不出一百万,然后就被卡在黑名单上了,卡着的同时还要继续还贷款。 02 网友:无解的死循环? 本来还有看晕的网友 纳闷为啥儿媳要还100万? 所以说咯 绝就绝在婆婆那招 把首付200万变成了借款的操作 真是“一招定乾坤” 有网友理了一下整个逻辑 ▽ 你没发现就是个死循环吗? 明明有房产可以拍卖 →但是因为婆婆要求还款 →导致房产在还款结束前不能拍卖 →导致女方手里没有这么多现金 →导致女方被列入黑名单 ▽ 也就是说女方实际有还款能力 (因为有房子的一半产权) 但并不还款 这不就是黑名单的必备条件了? 还有网友出对策 女方可以选择把贷款断掉 不还 让银行去起诉 拍卖房子,男方上黑名单啊 但... 所以婆婆才出这个起诉的招数啊 起诉自己儿子儿媳让他们还钱 他们不还这个案子不能结 那房子就没法拍卖,只能拖下去 然后又因为是公积金自动扣款还钱 除非女方换工作,要不断不了贷款 但女方工作有公积金 就说明工作还不错 肯定狠不下心换工作 你们晕了吗 我是有点晕法了 这个婆婆真的了不得(褒义 但无解也不是完全无解 网友出了个损招 就是做出来太坍台了 这位律师最后也总结了 分享这个故事就是 提醒广大的女性朋友注意 结婚由男方父母出资买房 写双方名字 依然难以保证 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和安全 老实说 各种骚操作的公婆还是挺多的 结婚之前大家还是懂点法比较好 。 。 所以想来想去 还是各写各的名字最清爽 混在一起最后万一搞得鸡飞狗跳 真的是没意思透顶 看到上面这波史诗级离婚骚操作,女同胞真的要给自己提个醒,真是婆婆的钱不白拿,婆家的房子不白要。 可是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什么婚前买房、婚后买房、父母出资买房... 那么这些情形,怎么认定房子的归属? 离婚,又怎么分割这房子呢? 出资情况 房本署名 司法实践处理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是全款买房的 房屋属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才取得房本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的 仍认定为夫妻一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结婚前已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 司法实践中将该房屋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落在对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的,才以对方名义购房,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多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算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情况,一律平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考虑出资状况,一律平分。 房屋只是落在一人名下 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 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证署名 司法实践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 房屋落在自己名下 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 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或是对方名下 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双方用共同财产买房 房屋落在双方名下 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只是落在一方名下 落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视为未成年子女财产,有抚养方暂时管理 时间 出资人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结婚前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出资方子女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 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双方子女名下 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房子落在夫妻双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房子落在一方名下 房子属于夫妻公共财产;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婚后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房子落在出资方儿女名下 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房子落在对方名下(或双方) 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会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房子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适当多分。 双方父母出资 房子落在一人名下 这种情形较为常见,而且争议颇多,司法实践多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子落在双方名下 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年头,不懂点法还不敢结婚了, 对于此事,你怎么看?
来源:法拉理